CASE #15

振芯科技「实控人回归之战」

七年诉讼终局,控股股东与原管理层的董事会控制权决战
15 集成电路/卫星导航 2018—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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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振芯科技(300101)是创业板上市的集成电路与卫星导航企业,控股股东为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国腾集团创始人何燕出狱后,原董事长莫晓宇等四名小股东(合计持股49%)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国腾集团,试图通过"解散控股股东"的方式剥离何燕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全流程司法程序,2024年12月成都中院终审判决国腾集团不予解散。2025年1月,振芯科技公告由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变更为何燕为实际控制人。2026年,何燕方面推动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在临时股东会上取得5席董事席位,并在随后的董事会决议效力诉讼中获一审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国腾集团对振芯科技的控制权得到司法确认巩固。本案是A股罕见的"通过控股股东层面诉讼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持久战案例。

案例编号15
上市公司振芯科技(300101)
夺权方/实控人方控股股东国腾集团(何燕,持股51%)
防守方/原管理层原董事长莫晓宇及四名小股东(合计持股49%)
争夺期间2018年—2026年
所属行业集成电路/卫星导航/军工电子
争夺结果国腾集团/何燕方取得董事会控制权,相关诉讼一审获驳回
关键手段控股股东解散诉讼+董事会换届+股东会决议效力诉讼
一、涉及公司背景
夺权方:控股股东国腾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何燕

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是振芯科技的控股股东。何燕作为国腾集团创始人,持有国腾集团51%股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2018年何燕出狱后,重新主张对国腾集团及振芯科技的控制权。国腾集团通过股东会决议、提请召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会等合法程序,逐步推进对振芯科技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改组。

防守方:原董事长莫晓宇及原管理层阵营

莫晓宇长期担任振芯科技董事长,与公司核心管理层谢俊、徐进、柏杰等人共同持有国腾集团49%股权。在何燕缺席期间,莫晓宇等人实际掌控振芯科技的经营管理。面对何燕回归,四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请求解散国腾集团,试图从根本上切断何燕对上市公司的控制链条。莫晓宇之子莫然亦担任振芯科技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二、控制权争夺时间线
2018年2月
何燕出狱;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四名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散国腾电子集团
2018—2024年
国腾集团解散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多次司法程序,裁判结果几经反转
2024年12月
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国腾电子集团不予解散,何燕对国腾集团的控制权获得司法确认
2025年1月15日
振芯科技公告公司由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变更为何燕为实际控制人
2026年1月7日
国腾集团提请召开振芯科技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议案
2026年1月16日
振芯科技第六届董事会9名董事全票否决该提请,理由是担心经营权交替导致经营不稳定
2026年2月12日
振芯科技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提前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何燕方提名候选人获5席,原管理层保留3席
2026年3月11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召开,梁丽涛当选董事长,国腾集团方面拿下财务总监等关键岗位
2026年3月—5月
莫然起诉请求确认2月12日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徐民起诉请求确认3月11日董事会决议无效
2026年6月30日
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莫然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莫然负担
2026年7月1日
振芯科技公告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国腾集团在上市公司的董事席位和高管职位得到进一步巩固
三、争夺关键节点分析
第一层战场:解散国腾集团诉讼(2018—2024年)

莫晓宇等人的核心策略是"釜底抽薪"——如果国腾集团被司法解散,何燕作为控股股东对振芯科技的控制权基础将不复存在。这一策略极具杀伤力,因为它不是在上市公司层面争夺,而是直接攻击控制链条的上游。然而,成都中院终审判决国腾集团不予解散,意味着这条路径被彻底堵死。

第二层战场:实控人认定(2025年1月)

国腾集团解散诉讼尘埃落定后,振芯科技公告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何燕为实际控制人。这一步具有标志性意义:何燕的控制权从"国腾集团股东层面"正式映射到"上市公司实控人"层面,为后续董事会改组提供了法理基础。

第三层战场:董事会换届(2026年2月12日)

国腾集团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前换届,原董事会以"经营不稳定"为由全票否决。但国腾集团作为控股股东,依法可以直接召集股东会。最终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七届董事会,何燕方占据5席,原管理层保留3席,何燕方取得董事会控制权。

第四层战场:决议效力诉讼(2026年3月—7月)

原管理层并未接受股东会结果,先后就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提起无效诉讼。2026年7月1日公告的一审判决驳回莫然全部诉讼请求,意味着司法层面认可了董事会换届的合法性,何燕方控制权进一步巩固。

四、夺权与防守策略分析

🔥 何燕方/国腾集团策略

  • 通过股东会决议巩固控股股东地位,坚持不分拆国腾集团
  • 在解散诉讼终审胜诉后,迅速推动上市公司实控人认定变更
  • 以控股股东身份依法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绕过原董事会阻挠
  • 通过合法董事会换届程序,取得董事会多数席位及关键高管岗位
  • 面对原管理层诉讼,以程序合法、决议有效进行司法抗辩

🛡️ 原管理层/莫晓宇方策略

  • 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起诉解散控股股东
  • 试图从根本上切断何燕对振芯科技的控制链条
  • 在董事会层面全票否决临时股东会提请,拖延换届
  • 通过股东临时提案提名己方董事候选人,争取董事会席位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提起决议无效/撤销诉讼
五、争夺最终结果

🏁 国腾集团/何燕方取得董事会控制权

截至2026年7月,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莫然关于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国腾集团对振芯科技的董事会控制权获得司法确认。何燕方不仅在董事会席位上占据优势(5:3),还拿下了董事长、财务总监等关键岗位。原管理层虽仍保留部分董事席位和部分高管职位,但已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这场历时七年的控制权争夺战,以控股股东层面的司法胜利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合法换届暂告段落。

六、案例评析

振芯科技案的最大特点是"双层战场":第一战场在控股股东国腾集团内部(解散诉讼),第二战场在振芯科技上市公司层面(董事会换届、决议效力诉讼)。这种"攻其上游"的打法在A股控制权争夺中极为罕见,也极具破坏力——一旦控股股东被解散,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彻底重构。

本案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时间跨度极长。从2018年到2026年,双方经历了多次司法程序 reversal,反映出控制权争夺的复杂性和司法救济的漫长周期。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长期的控制权不确定会严重影响经营稳定性、投资者信心和融资能力。

何燕方的胜利并非单纯依靠股权比例,而是依靠"程序合法性"。无论是解散诉讼的终审胜诉、实控人认定的变更,还是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董事会换届的推进,每一步都严格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比之下,原管理层虽然在董事会层面进行了抵抗,但最终未能阻止控股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本案也暴露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分离"模式的风险。当控股股东长期无法实际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时,容易形成"名义控股、实际失控"的畸形格局。一旦控股股东重新主张权利,双方冲突往往十分激烈。

七、深度启示与理论分析

📚 理论层:控制权层级与组织边界

本案揭示了控制权的多层级结构。在典型的A股控制权争夺中,博弈主要发生在上市公司股东层面;而振芯科技案将战场推进到了控股股东层面。从组织经济学角度看,控股股东是连接实际控制人(何燕)与上市公司(振芯科技)的关键中间层。莫晓宇方试图通过解散控股股东来"斩断"这一中间层,是对控制权结构的精准攻击。

公司治理理论角度,本案也体现了La Porta等人提出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问题。何燕通过51%的国腾集团股权控制振芯科技,实现了以较小现金流权控制较大上市公司资源的效果。这种金字塔结构本身就蕴含着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启示

  • 不能只做"名义股东":长期不介入上市公司经营,会导致实际控制力衰减。何燕在出狱后花费七年才重新确立控制,代价巨大。
  • 程序合法是最终武器:在控制权争夺中,股权比例是基础,但程序合法性才是最终的胜负手。何燕方的每一步都经得起司法检验。
  • 及时完成实控人认定与董事会改组:解散诉讼胜诉后,应尽快将控制权落实到上市公司层面,防止对方继续拖延。

🛡️ 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小股东的启示

  • 解散控股股东是双刃剑:虽然理论上可以彻底切断控制链条,但司法门槛极高,且容易激化矛盾。
  • 董事会抵抗空间有限:当控股股东依法召集股东会时,董事会难以长期阻挠。管理层应更多依赖法律和章程手段,而非单纯拖延。
  • 注重信息披露合规:在控制权争夺中,任何一方的信息披露瑕疵都可能成为对方攻击的把柄。

⚖️ 法律与治理启示

  • 控股股东解散诉讼的司法标准:法院在判断是否解散控股股东时,会严格审查"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等要件。单纯股东矛盾未必足以支持解散。
  • 临时股东会召集权:控股股东依法享有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的阻挠不能构成合法障碍。这是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基本保障。
  • 决议效力诉讼的救济边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司法审查,主要关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法。单纯的商业判断或利益冲突不构成决议无效事由。

💡 普遍借鉴意义

  • 振芯科技案说明,控制权争夺可以发生在多个组织层级,不仅限于上市公司本身。投资者和实控人都需要关注控制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稳定性。
  • 对于控股股东而言,持续保持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力至关重要,不能长期依赖"股权比例"而忽视治理参与。
  • 对于挑战者而言,解散控股股东是极端手段,只有在确有法律依据时才应使用,否则可能面临漫长的诉讼失败风险。
  • 本案再次证明:在A股控制权争夺中,法律程序与公司章程是最终的裁决者,任何试图绕过程序的对抗都难以持久。

该报告由红瓦资讯研究团队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分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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