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硕晟科技通过受让表决权委托+二级市场举牌,迅速积累超过原实控人的表决权。原管理层以'表决权委托违反章程'为由激烈抵抗,拒绝硕晟科技人员进入公司。深交所连续发出7份关注函,要求双方就是否存在违规竞争做出说明。最终硕晟科技凭借法律合规和股权优势强行入主,成为A股罕见的通过表决权委托实现控制权转移的案例。
| 案例编号 | 03 |
| 上市公司 | 恒泰艾普(300157) |
| 夺权方 | 硕晟科技 |
| 防守方 | 原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 |
| 争夺期间 | 2021年—2022年 |
| 所属行业 | 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 |
| 争夺结果 | 硕晟科技获胜 |
| 关键手段 | 表决权委托+举牌 |
硕晟科技是一家专注于能源科技领域的投资机构,通过市场调研发现恒泰艾普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领域有较好的技术基础和资产价值,但公司治理存在改善空间,决定通过收购实现战略投资。
恒泰艾普是A股首家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上市公司,业务涵盖勘探开发技术服务、油田化学品等。公司股权分散,原实控人持股比例较低(约10%),存在控制权不稳的隐患。
硕晟科技不直接收购股份,而是通过与其他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快速聚集表决权。这种模式成本低、速度快,不触发要约收购规定,但合规性受到挑战。
原管理层的核心防线是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委托的限制条款。双方围绕章程效力展开了复杂的法律博弈。最终监管层倾向于认可表决权委托的合法性,削弱了防守方。
深交所连续7份关注函反映了监管层对此类创新控制权转移方式的密切关注。监管的态度在博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整体倾向于维护市场秩序和股东权利。
经过近一年的激烈博弈,硕晟科技最终凭借表决权委托+直接持股的股权优势及监管层对股东权利的维护,成功改组董事会,取得恒泰艾普的实际控制权。该案成为A股以表决权委托为手段实现控制权转移的标杆案例。
表决权委托作为一种创新的控制权争夺工具,其有效性和边界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检验。硕晟科技的成功表明,只要委托协议合法合规,股东有权自由处分其表决权,公司章程的单方面限制难以对抗法律原则。
但表决权委托模式也存在重大风险:委托方随时可以撤销委托,导致表决权瞬间归零。收购方需要将表决权委托逐步转化为直接持股,才能巩固控制权。
原管理层的防守策略以章程条款为核心,但章程不能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这提醒所有上市公司——章程的防御效力有限,关键还是要有足够的持股比例。
本案体现了表决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趋势。Berle和Means(1932)早已指出,在现代公司中,控制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所有权分离。表决权委托正是这一趋势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最新体现。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允许表决权委托提高了控制权市场的效率——收购方无需购买全部股份即可获得控制权,降低了收购门槛。但同时也带来了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对称的新问题:硕晟科技控制公司却只承担很小比例的盈亏风险。
该报告由红瓦资讯研究团队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分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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