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科(600730,原中国高科)在2025年底经历控制权变更:湖北长江世禹芯玑半导体通过间接收购成为新控股股东,公司实控人变更为东阳国资办等地方国资及多名自然人,形成三方均势格局。然而新进资本方迅速内讧——2026年7月,年仅33岁的董事长曹龙与贺怡帆因涉嫌挪用资金被东阳公安刑事立案,随即被董事会罢免;9月二人反向起诉,请求确认相关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无效。一场"均权并购后的内爆"正成为A股教科书级样本。
| 案例编号 | 19 |
| 上市公司 | *ST高科(600730) |
| 新控股股东 | 湖北长江世禹芯玑半导体 |
| 内讧双方 | 曹龙/贺怡帆 vs 孙维佳/梁猛/东阳国资 |
| 争夺期间 | 2025年—2026年 |
| 所属行业 | 半导体并购(原教育资产) |
| 争夺结果 | 曹龙/贺怡帆被罢免,诉讼进行中 |
| 关键手段 | 间接收购、刑事立案、决议效力诉讼 |
*ST高科前身为"中国高科",曾以教育、地产等业务为人所知。因近年营收规模持续低于3亿元且净利润为负,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在业绩承压背景下,公司成为资本运作与并购重组的高关注标的。
2025年12月,湖北长江世禹芯玑半导体(由上海世禹持股33.4%、东阳半导体持股33.3%、长河科技持股33.3%共同控制)以约12亿元完成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交易完成后,公司实控人变更为东阳国资办、孙维佳、梁猛、贺怡帆、曹龙等多方,形成典型的"三方均权"结构——没有任何单一主体拥有压倒性表决权,控制权高度依赖各方一致行动。
收购方以约12亿元拿下控制权,却未形成单一强势实控人,而是通过东阳国资办、孙维佳、梁猛、贺怡帆、曹龙等多方共同控制。这种"均权"结构在蜜月期看似平衡,实则脆弱——一旦各方利益分化,任何决议都需重新博弈,缺乏最终裁决者。
2026年7月14日,曹龙、贺怡帆因涉嫌挪用资金被东阳公安刑事立案。仅两天后(7月16日),董事会即审议通过罢免二人职务的议案——值得注意的是,曹龙、贺怡帆本人投下反对票,但其余董事形成多数,议案通过。刑事立案成为对手方发起罢免的"合法性支点",将治理争议与刑事案件捆绑。
8月3日临时股东大会上,罢免议案以99.86%的同意票通过,孙维佳接任董事长。如此高的赞成比例,显示曹龙、贺怡帆一方在股东层面已失去支持基础,三方均权格局正式破裂。
被罢免后,曹龙、贺怡帆未就此认输,而是于9月22日向北京顺义法院起诉,请求确认7·16董事会决议及8·3股东会决议无效、不成立或予以撤销。案件已被立案。这把战场从"公司董事会"拉回到"司法机关",使控制权归属进入法律不确定期。
2026年8月3日股东会高票罢免后,孙维佳一方在形式上取得公司控制权。但9月22日曹龙、贺怡帆提起的决议效力诉讼已获法院立案,意味着罢免的法律效力仍处待定状态。同时公司因业绩不达标处于*ST状态,叠加控制权诉讼,退市风险与治理风险相互交织。本案的最终走向,取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结论与法院对决议效力的认定。
本案是"均权并购后内爆"的典型样本。它揭示了一个反直觉的事实:控制权收购若能形成单一强势实控人,反而比"三方均权"更稳定。均权结构缺乏最终裁决者,一旦各方理念或利益分化,每一次重大决策都可能成为博弈引爆点。
刑事立案成为本案的关键变量。它既是罢免发起方的程序支点,也把公司治理争议与司法侦查绑定,使博弈复杂度陡增。对后来者而言,这提示"资本运作"与"合规底线"的边界——以资金腾挪获取控制权的交易结构,可能反噬控制者自身。
"股东会高票罢免+反向决议诉讼"的组合,体现了A股控制权争夺的新趋势:战场正从董事会扩展到法院。决议效力诉讼(无效/不成立/撤销)成为失势一方"翻盘"或"拖延"的常规武器,使控制权归属长期悬而未决,损害的是公司本身与中小股东。
叠加*ST状态,本案还提示:业绩持续恶化的"壳"公司,往往是控制权争夺与内讧的高发地。资本方在入主前若未就控制权分配与退出机制达成稳固约定,极易在入主后陷入"赢了收购、输在治理"的窘境。
2026年7月14日,时任董事长曹龙(1993年生)与贺怡帆因涉嫌挪用资金被东阳公安刑事立案。7月16日,董事会(曹龙、贺怡帆投反对票)审议通过罢免二人职务议案;8月3日临时股东大会以99.86%同意票通过罢免,孙维佳接任董事长。从立案到罢免落定不到一个月,对手方借刑事程序支点迅速完成治理更迭。
2026年9月22日,曹龙、贺怡帆向北京顺义法院起诉,请求确认7·16董事会决议及8·3股东会决议无效、不成立或予以撤销,案件已立案。这意味着罢免的法律效力进入待定状态,控制权归属短期难以落定。与此同时,公司因2026年上半年营收3151万元(同比-34.41%)、归母净利润-924万元(同比-101.09%),仍处于*ST状态,治理风险与退市风险相互交织。
评价:*ST高科把"均权并购"的脆弱性暴露得淋漓尽致。它提示资本运作的一个常被忽视的真理:控制权不是"买到手"就稳了,收购结构设计本身就决定了日后是稳固还是内爆。三方均势看似平衡,实则没有最终裁决者;一旦刑事风险引爆,平衡瞬间崩塌。该案后续走向,取决于刑事案件侦查结论与法院对决议效力的认定,值得持续跟踪。
传统并购理论强调"取得控制权",但*ST高科提示了控制权配置的二阶问题:由谁来行使、以何种结构行使。三方均权看似分散风险,实则将"最终裁决权"悬空,使公司陷入"集体行动困境"。这与公司法的"控制权明确性"原则相悖——控制权的价值恰恰在于决策的可预期性。
从代理成本角度,均权结构下各方互相牵制,可能降低"大股东掏空"的单边风险,却放大了"谁也无法决策"的内耗风险。本案正是后者压过前者的例证。
该报告由红瓦资讯研究团队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分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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